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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洪連盛表示,公司以兄弟分割樣態進行分割,享受的租稅優惠有「三年列管限制」;被分割公司在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日起三年內,公司股東持有股份低於原取得對價的65%時,被分割公司應補繳記存的土地增值稅。

  該補繳稅款未繳清者,則由分割後既存或新設公司負責代繳。

  洪連盛指出,企業併購法第39條訂有租稅優惠的「列管限制」,基於權利及義務的衡平性,公司以兄弟分割樣態進行分割,除了準用租稅優惠規定外,「列管限制」也一併適用。

  洪連盛解釋,A公司(被分割公司)的獨立營運部門分割出來後,獨立營運部門的不動產要移轉給B公司(受讓分割公司),依法是由原土地所有權人、A公司負擔土地增值稅,但准許記存在B公司。

  但被分割公司A在該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日起三年內,公司股東轉讓對價取得的股份,致合計持有股份低於原取得對價的65%時,被分割公司A應補繳記存的土地增值稅。該補繳稅款未繳清者,應由分割後既存或新設公司B負責代繳。


(2017.08.21經濟日報)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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