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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華人社會注重風水、運勢,對於凶宅特別忌諱,也因此,凶宅價格往往明顯低於市價,有時屋主甚至會隱匿凶宅資訊,避免影響價格,此時就容易產生糾紛。藝人夏于喬父親就因購入凶宅後,隱瞞凶宅資訊出售,遭控詐欺取財罪,日前判決出爐,夏于喬父親被判一年二月徒刑,且須沒收不法所得160萬元。

  雖然內政部曾做出解釋,凶宅是在產權期間內發生自殺或他殺等事故,但若賣方明知產權以外期間曾發生自殺或他殺,卻知情不報,仍可能如藝人夏于喬的父親情況相同,吃上詐欺官司。凶宅可以分成兩個角度檢視,一是行政機關的看法,一是司法層面的解讀;先以行政機關看法來說,凶宅雖然不是法律上的專有名詞,但內政部已做出解釋。內政部於「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」中的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事項列有「本建物(專有部分)於產權持有期間是否曾發生兇殺、自殺、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之情形」。

  內政部的解釋中有個重要關鍵,就是對於發生兇殺、自殺等非自然死亡情形的時間點是落在「產權持有期間」內,意即賣方(屋主)的持有期間內;換句話說,如果是在上一任屋主、甚至上上任屋主的產權持有期間內發生非自然死亡,就不符合此事項所述,屋主可以不必勾選。也因為這個「落差」,吳光華坦言,有些投機客會先以低價購入凶宅,過一次水後,就不須在不動產現況說明書中註明屬於凶宅,然後抬高價格,賣給下一手買方。從行政機關的解釋看來,這種舉動看似可規避責任,但若以司法層面檢視,若屋主明知而未告知,就是隱匿資訊,可能吃上詐欺官司;近期夏于喬父親被判徒刑且須沒收不法所得,也是基於此原因。

  為了避免有心投機客鑽漏洞,除了內政部公布的應記載事項,要屋主在現況說明書內,表達產權期間內有沒有發生非自然死亡的情事,現在較有規模的房仲業者會再另外加註在「產權期間外」,屋主是否知情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的情事,以免發生交易糾紛。此外,若發生過凶殺或自殺致死案件,通常是鄰里間的大事,民眾在買房之前,也多方探詢,例如大樓管理員、街坊鄰居、地方警察等,也可避免買到凶宅。(本文由住商不動產執行協理吳光華口述)


 (2017.10.09經濟日報)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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