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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財政部表示,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,雖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,但仍應視為其遺產,併入遺產總額課稅。惟不得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範圍。北區國稅局表示,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,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,在被繼承人死亡時仍應視為其遺產,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。

  北區國稅局指出,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,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,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,如有剩餘,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,應平均分配,此即為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。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、慰撫金不得列入計算範圍。換句話說,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、慰撫金不得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範圍。

 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,包含夫妻一方死亡、離婚、或婚姻遭法院宣告無效、被撤銷、 或夫妻雙方合意變更夫妻財產制為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等情形。舉例來說,被繼承人王君在2015年11月間將其名下A土地贈與配偶,王君2017年4月死亡時,A土地應視為其遺產,併入遺產總額課稅。若王君的配偶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,該請求權價值應自王君遺產總額中扣除,免納遺產稅。

  北區國稅局解釋,因A土地已贈與配偶,非屬王君死亡時的現存財產;而對其配偶而言,A土地是其無償取得的財產,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價值時,均不得將A土地列入王君及配偶的現存財產範圍。

  北區國稅局說,納稅義務人應審慎考量夫妻贈與對稅賦的影響,並在申報遺產稅時,特別注意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移轉的財產,有無應視為遺產依規定申報情形,以免經稽徵機關查獲後補稅處罰。


(2017.10.09 經濟日報)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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