吸毒暴斃,房子算不算凶宅?謝男2015年在劉姓女友三重租屋處,吸毒猝死,許姓房東以房子變成凶宅為由,求償100萬元,但法院認為,吸毒暴斃和跌倒、食物中毒身亡一樣,都不是非自然死亡,房屋不算凶宅,14日駁回許姓房東之訴。
許姓房東指出,2015年底,謝男因為吸毒過量,在劉女向他承租的三重中正南路租屋處內一命嗚呼,害得他的房子變成凶宅,價值減損,為此,他向簽約租賃房屋的劉女及謝男家屬,求償100萬元。
新北地院表示,許姓房東在審理期間,並未提出謝男故意死在屋裡、並藉此讓房價下跌的證據;承審法官指出,吸毒者每次服用量會因體質、耐藥性等因素而有不同,謝男應無法事前預料該次吸毒量竟會讓自己暴斃身亡。
新北地院指出,一般民間認定凶宅,是以他殺或自殺為認定標準,謝男因吸毒過量猝死,就像在家中上下樓梯跌倒、或食物中毒死亡一樣,並不是「非自然死亡」,房屋並非凶宅,也不致減損價值,據此判決許姓房東敗訴。
律師陳銘祥解釋,雖然民間認為沒能壽終正寢、自然死亡就算凶宅,但法律是以自殺、他殺等會令人感到害怕、嫌惡、不祥甚至不敢入住的非自然死因,當作凶宅認定標準。在住處吸毒過量死亡,當然不能算是凶宅。
陳銘祥表示,凶宅也有等級差別,非自然死亡人數多、致死手段凶殘,也會讓房價跌幅更大,即使再便宜也沒人敢購買入住,這些超級凶宅,最終大都只能作為教會、佛堂之用。
新聞評析 ✍️
凶宅定義為內政部函釋「在專有部分發生非自然身故」,非自然身故係指自殺及他殺,但實務上法官各有見地,且凶宅對交易之影響甚鉅,建議盡量清楚掌握屋況。
(2017.06.15 工商時報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