地方稅務局針對地價稅展開大清查,其中,適用優惠稅率的自用住宅被列為查核重點。稅務局提醒納稅人,地價稅優惠的對象是所有權人,而不是土地本身,如果原所有權人因故去世,要記得重新向稽徵機關申請,否則將無法再適用優惠稅率。

  各地方稅務局陸續展開地價稅查核,不過,部分民眾不是不願意繳稅,而是對於稅法規定不熟悉,導致權益受損。其中,稅務局最常發現,民眾誤以為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後,就可以一直持續下去,即使土地易主也不影響,但實際上這是錯誤觀念。

 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解釋,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的適用主體是所有權人,如果所有權人死亡,土地轉移給繼承人,此時並不會「自動」適用優惠稅率,而是必須重新提出申請,由稽徵機關判斷,是否仍符合適用標準。

  也就是說,無論是透過繼承、贈與等方式取得土地,都必須在地價稅開徵40日前重新申請,當年度才能繼續適用。

  此外,自用住宅的優惠稅率適用,必須符合本人或配偶、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,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。舉例來說,如果一處自住房地,土地是兒子擁有,地上房屋的所有權人是女兒,母親則設籍在此處,由於女兒跟兒子間屬於旁系血親,不符合土地稅法規定,自然就無法申請享有優惠稅率。


(2019.01.10 聯合報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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